|
|
||
| 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委经济政策动态第13期 | ||
|
6类外国人奥运期间禁入境 外国游客不得露宿街头 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等6类外国人在奥运期间不得入境。6月2日,北京奥组委公布了《奥运期间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在中国停留期间法律指南》。 该《指南》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对涉及入境出境、观看比赛、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等方面的8类57个问题做出了细致规定和要求,为奥运期间外国运动员、官员以及媒体记者等了解和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按照《指南》要求,奥运会期间来华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针对《指南》的说明补充指出,外国人可以在奥运会期间临时租房,但应当按规定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境外国游客随身携带食品须以旅途应用为限,每日每种限1箱。超出限量的,须向口岸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另外,出于人性化考虑,入境旅客每人每次限带1只宠物,宠物仅限于猫和狗,经检疫合格的猫和狗,才准予入境。 北京奥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每届奥运会前,举办国都会根据本国法律对入境人员给予法律保护和限制,这也是奥运会历史的惯例。
全国人大正制订五年立法计划或列入个人破产法 在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等共同主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针对现在企业破产法在审理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法院已经启动了关于破产法的系统的司法解释制订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透露,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制订五年立法计划,个人破产法有可能作为一重要议题列入立法计划。《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呼吁,“希望个人破产法能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正式的法律。”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透露,最近国务院正在组织修改保险法,可能会涉及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银监会也正在组织修改商业银行的破产实施办法。 此外,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需要在破产法之外作出特别规定已成共识。专家认为,在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中,考虑到各类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建立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破产制度难度很大。因此,分业制定的破产制度应是更适宜的。
政策将有重大突破:民营资本可以进行矿产开采 国家发改委官员在出席2008年第四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时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在几方面加强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领域,将允许中小企业、社会资金以资本的形式进入。 放宽和规范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显然是大势所趋。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梁彦表示,下一步中国将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领域,允许中小企业、社会资金以资本的形式进入。 当前,中小企业已成中国经济重要推动力。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末,已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达四百三十多万户,中小企业创造了中国六成GDP,并吸纳了四成三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梁彦表示,中国将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办好证券市场中的中小企业板块,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近年来,中国官方扶持中小企业的决心非同一般。据统计,目前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比重已达到七成以上。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张弘力在同一场合表态称:下一步将制订有关具体政策措施,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目前,中国已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几乎所有的省级财政部门设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全国已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超过三千家,累计担保总额近五千亿元人民币。
国土资源部:6月起五省试运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 为确保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工作顺利全面展开,国土资源部决定6月1日起在山东、浙江、四川、云南、江苏5个试点省试运行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就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试点省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凡未通过统一配号系统配号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视为无效。自今年6月1日起,所有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等申请项目,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必须通过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采矿权许可证号。采矿权许可证号为永久证号,采矿权许可证注销后,证号随之废止,不再启用。凡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34个矿种委托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发证的,应以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身份向配号系统申请配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后还需进行确认和公告。 《通知》还对采矿权许可证号编码规则、配号条件、配号流程等作出规定。其他各省(区、市)将于2008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发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经营资质审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集中梳理,规范了经营资质审批的各个环节,为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重点强化了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准入后的监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此外,为解决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的问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还对其他违反经营资质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机动车登记新规10月实行 6月3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如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将由5日缩短为两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也将由15日缩短为1日。 车辆外观车身改变颜色不必事先审批 依照以往,改变车身颜色必须经过审批,而依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如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新规定也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号牌管理扩大重启范围改进选取方式 新规定中对于“号牌”问题也作出了相关改变。首先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原来的报废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同时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也可自行编排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买卖车辆机动车卖主需三十日内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不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的;或者已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将要面临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车辆登记异地车注销登记程序将简化 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在新规定中也有所简化。《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法律责任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罚则 此次新规定还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其中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等情形均将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检验机动车或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技术参数的,规定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标准。 四种情况可办理临时车牌 ●未销售的: ●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临时车牌共分三种: ●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未销售的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 ●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 ●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以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新土地出让合同公布商品房开发时间不超3年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根据示范文本,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另外,合同文本对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做了明确约定,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 合同示范文本7月1日起执行,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商务部:餐饮场所暂不限制免费使用塑料袋 “限塑令”实施首日,有媒体报道肯德基餐厅仍免费提供塑料袋。商务部门人士对此表示,餐饮场所暂不在此次“限塑”之列,商家可以免费提供合格的塑料袋供消费者打包。 商务部解释,此次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范围是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其中包括便利店、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场所,餐饮场所暂未进入“限塑″之列,但需提供符合标准的合格塑料袋。
36种植物油13日起取消出口退税将促内销价下降 自6月13日起,豆油、花生油、玉米油等36种植物油出口退税将取消。 去年起,在通货膨胀形势不断严峻的情况下,为保证国内食用油供应,国家连续调低植物油出口退税,降低植物油进口税率。2007年7月1日,国家将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由l3%下调至5%。今年5月28日财政部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将椰子油和橄榄油进口税率分别由目前的10%、9%降低至5%。 对于此次国家取消36种植物油出口退税的政策,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短期内有助于抑制国内食用油价格的上涨,但从长远来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用油价格波动情况。自去年起国内食用油市场一直处于供给紧张状态,在植物油主要原料之一大豆的进口上,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市场。因此,食用油价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受政府市场调控、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震荡走低等因素影响,今年3月初国内食用油价格才初步回落。 多年来,我国食用油进口量远远大于出口量,此次国家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进一步鼓励了植物油生产企业把产品转向内销,从而可能会使国内植物油价格继续下降。而对于我国植物油出口贸易将产生抑制作用。但因为我国本身植物油出口量不是很大,因此这一新政策可能不会对国内食用油价格产生特别大的影响。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摘自《部委经济政策动态》第13期 2008年6月6日
|
||
|
http://www.ciimc.com http://ciimc.mofcom.gov.cn/index.shtml |
||
|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范世汶 副主任律师 郑国臣 |
||
|
版权所有: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联合国际大厦6层 |
||
|
网站管理:跨研会网络部 邮编:100021 |
||
|
电子邮箱:info@wedd.org 电话:+86 10-87665186 传真:+86 10-87665880/87665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