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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委经济政策动态第11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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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捐赠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进出口税收: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即日起部分磷产品 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
继4月份对磷肥等化肥产品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后,财政部5月19日宣布,根据国务院决定,将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根据财政部通知,此次调整涉及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磷灰石和黄磷(白磷)等多种磷产品,其出口关税将分别由目前的10%和20%,变为调整后的110%和120%。
国税总局将尽快出台废钢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处长谭珩日前表示, 我国废钢税收政策亟待调整,鼓励废钢回收利用优惠政策将尽快出台,并且其中将设置一段过渡期。
在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上,谭珩介绍,自2001年起,国家对废钢回收利用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一是免收回收企业增值税,二是钢铁企业用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三是进口废钢零关税。
摘自《部委经济政策动态》第11期 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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