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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 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来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份案3505件,其中著件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据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5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但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快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以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权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包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行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当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着中国科技事业步入未来知识经济快车道之际,以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推动全面科技创新的一场现代科技革命正在中华大地上涌动。“自主知识产权”这一创新概念的启用,标志着世纪之交的中国在知识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自主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挑战,将成为中国在新世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过程中的又一新亮点。关于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等系列问题,应成为科技界与法律界共同面对的新课题。
一、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自主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着由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嬗变与转型,由知识产品、知识产业、知识经济叠构而成的全新社会经济形态正在引发一场从生产方式到社会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的巨大革命,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为代表的经济增长点的凸显,使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身法律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关注周边法律资源及其优化配置以及法治经济运行的总体状况。尤其对于中国而言,知识经济虽然只是初见端倪,但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诸多法律需求及相关法律矛盾冲突已日渐显现,对于科技法律资源的预设与科技法律关系的重新规范调整已迫在眉睫,知识经济呼唤着“知识经济法制”,呼唤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近年来,围绕加速科技进步与知识创新,构筑民族高新技术产业新高地这一时代主题,我国科技界率先行动起来,并振臂喊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障。此外,我们不仅要大力保护‘别人”(国外或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及版权,我们更要重点关注并倾力保护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各类“知识产品”。如果忽略了后者,我们则将再次失去抢占未来科技、产业和经济制高点的机遇,在角逐知识经济综合优势的过程中再度败落。
令人欣慰的是,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崛起已由观念创新演化为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的一项跨世纪工程。在科技界看来,自主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通行证”,还是我国加速实现科技产业化的“密钥”。只有坚持走自我发展、自主创新之路,中国的科技进步与科教腾飞才能真正实现。科技界的这一呼吁迄今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同与积极回应。党和国家已正式作出决定:将培育、形成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科技产业化跨世纪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由此看来,首先必须界定自主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科学甄别自主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之异同。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新焦点——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的提出,一举打破了原有的“知识产权”独统天下的固有格局,而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划分方法,将可能引发新世纪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又一新革命。究竟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它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别,为什么要着力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法律领域的新焦点。
(-)自主知识产权释义及其特点
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其取名似带有公权色彩,是基于主权与主体两大要素而形成的一种绝对化、纯粹化的知识财产权利。自主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其中,主权的单一性及主体对主权的依附性是自主知识产权生成的根本前提条件。
从法律层面上考察,一般意义上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无外乎都具备如独占性。地域性、法定性、无形(权利)性这四大特点。较之传统的知识产权而言,自主知识产权则具有以下四大鲜明特点:
l、主体本土化
致力于创设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国产化”的研发机构、企业法人、新型经济组织联合体(如产学研结合体)或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的结合。换言之,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中资企业、机构或单位。如华为公司就是最典型的中资、民营高科技企业。主体本土化是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决定性前提条件之一。
2、权属域内化
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从表层意义上看,应依附其主体并打上“本土化”的烙印;但从深层意义上解析,这种权属在宏观上具有归依国家主权的特点,即不得超出主体所在国的疆界范围。权属域内化是自主知识产权概念命名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出发点,也是对其权利形成的特质写照。
3.权利集成化
与知识经济兴起密不可分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更多场合下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型产学研联合体在自主研发、生产多系列自主知识产品过程中积聚形成的、一元主体、多个权利组合的知识财产权利。这种涵盖专利、商标、技术决窍及著作权等各类权利的“一揽子”、集成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当其为同一主体占有、使用时,将发挥最大化的效能,并同时可能为其权利人带来最大化的收益。由此还可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权利集成化将直接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效应”的聚积凸显。
4.私权公权化
在知识产权已被明示为“私权”的情况下,自主知识产权的提出无疑将“自主”(国家自主。国人自主……)这一公权性质的概念加载到私权上,他被赋予公权色彩的自主知识产权更具有社会权利的外部特征,而不再拘泥于某个企业、单位或个人的私属权利的性质。正因为私权公权化,才促成国内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高校到科研机构都对推介、宣传、培育具有自主性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以北大方正、中科院等国内几家著名单位联手推出的全中文Linux桌面操作系统,这一被冠名以“红旗”牌的应用软件,其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由取名而折射出的公权化色彩彰显无疑。
应该说,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与私权公权化这四大特征已成为自主知识产权迎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客观写照。
(二)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及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考察三个相关概念(指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及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可知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包容在知识产权这一大的系统概念体系中的两个小的独立分支概念系统,是依“是否具有自主性质”而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的划分。换言之,从逻辑归属关系上考察,无论是自主知识产权,还是非自主知识产权,其本质均应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其次,从中观层面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说知识产权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那么,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政治化”的法律概念。因为,前者重在强调法定主体对其创造出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及物质财产权,后者则重在凸显权利对特定主体的有选择“粘着”,这种粘着是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本土化、国家化运作为根本前提的。同样,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对称而得名的,凡不属国人独立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即归于此类。
最后,从微观层面考察,可对两对关系中的三个概念进行细化的法律梳理与甄别。
l、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如果我们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视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而并列考察的话,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l)权利形态产生的时间不同。自主知识产权的兴起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式;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源于现代资本主义时期,作为权利本身,它是一种传统的权利形式,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2)权利形态的发源地不同。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独创的一种财产权利形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舶来品”来源于西方,它代表着西方工业文明的强大及其赖以依存的深厚法制根基。
(3)权利归属的差异性。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集中在国内的一元或多元主体上;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则不以国界而设定不同主体。
(4)权利形态发展中的竞争对抗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脱颖而出,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知识产
权在当代发展的异化产物——“知识霸权”的有力挑战。这两种权利形态将在未来的长期竞争对抗中寻求互补发展。
总之,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落实在特殊法律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的关系上。从世界范围内讲,知识产权必将成为未来知识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进“知识霸权’战略的最有力武器;而对于中国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国人抗拒外来“知识入侵”的最有效的“尚方宝剑”。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国家主权领域内的延伸,是知识产权从国产化与民族化最终走向国际化的自在结果。
2.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一对矛盾对立的统一体,也是对知识产权所作出的一种独特的二元切分。围绕知识产权的主体归属,应将自主知识产权划入由中国公民、中国的企事业组织自主研制、开发、经营、生产及由其最终享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范围;而非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指由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对其研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包括服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事实上,如果从私权利益的公法调整角度看,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法律主体无论是采取一元化、二元化甚至是多元化的结构形式,其权益的最终归属仍为中方所有;而后者的法律主体虽可形成外方独控、中外混合等多种组合,但其权益的最终归属却以外方所有或主要地由外方所有的结果而告终。举例来说,深圳华为与美国微软这两家公司享有的品牌,分别代表着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象征:红旗Linux是由中中联合推出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上海贝尔、华虹NEC等品牌作为混合主体(中外结合)享有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应归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列。
我们如果将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系统视为一个金字塔,则可见接近塔尖的知识产权中自主知识产权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自主知识产权在居“金字塔”中部的知识产权中比例有所上升;在“金字塔”底部,自主知识产权总数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现实的差距已逐渐缩小。目前,在中国的非自主知识产权行列中,达到顶尖水平的大多属于纯粹由外方实施技术垄断的知识产权,而达到较高水平或一般水平的非自主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具有中外混合性质的知识产权。客观说,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知识产权的塔形结构中的地位尚不理想,即:无论数量、质量上说都不具主流优势。
三、知识经济法制体系的新钢绳——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
在知识经济法制的新框架体系中寻求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求我们重新认识与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正确处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创新的制度以及现代法治的精神来推动科技法制的创新与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首先确立以下法律理念,构建符合知识经济法制要求的法治原则:
l、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核心——“权利法”
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一部“权利法”,它是以确立、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为主旨的权利法则的集合体。这一权利法的出现,不仅为工业文明的进步奠定了法律保障,而且也为知识经济与知识文明时代的到来创设了极为重要的法制基础。自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重在对自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重在重申与彰显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权利本位主义”的思想。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有形或无形巨大财产权益的价值认同,及由此引发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才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为“权利法”的价值核心所在。
2、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市场定位——“公平法”
我国之所以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提出加强与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建立在‘“中”“外”有别、对国人的保护弱于对外人的保护这一差别待遇的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未从根本上体现现代法治的精神,尤其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极端的事例有如美国微软公司
Windows 98正版软件的悬殊售价,其在美国、日本的售价均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元,而在中国的售价竟高达1998元。如果我们对于这种借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利用“知识霸权”掠夺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与财富行径一味开绿灯的话,则不仅无法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则更成为一句空话而已。故‘公平法”的价值理念应成为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基准与出发点。
3.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标导向——“创新法”
作为观念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产物,自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的深化与拓展。同样,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法”。这一法律的创新至少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法律理念的创新。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重视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源及智力知识资本的法律保护,将法制建设的重心从规范与制度建设转入到对人的主体行为取向的着力研究,积极创设主体权利,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真正成为体现人本主义法律关怀的权利保障法和行为激励法。
(2)法律制度的创新。就是要在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大力培育知识经济的目标导向下重新修正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建立起有益于自主知识产权脱颖而出,并使权利人受惠多多的新规则体系。弘扬公平、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既重视对外国人正当合法的知识财产权利的保护,也要抵御“知识霸权”的长驱直入。从根本上说,人才培育选拔,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与奖励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障,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创新发展之根本要素。
(3)法律实施的创新。就是要在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促成法律制度文化与法律行为文化的整体进步与繁荣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仅应停留在主观、教条。静态的法律规范保护(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上,它应实际转化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动。对以法律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构建以及对法制预设功能的期待及其现实回应,理应构成一种良性的循环。科技法律意识的觉醒、企业法律文化的形成、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及整体水平的提高,这一切都标志着法律实践的创新发展,标志着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正逐渐衍化为一种“行动中的法”和“活法”。只有做到这一点,自主知识产权才能返璞归真,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合二为一,道法自然。
(二)保护自立知识产权的操作问题
笔者深知,我们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才刚刚开始,我们面前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险阻。以个人的眼光看,我们目前应亟待着解决以下问题:
l、正确处理决策、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积极、主动、合理地构建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秩序。党和国家已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上升为抢占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产业新高地的一大战略决策。从国家“知识创新工程”到1999年8月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决定》,以及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的科技政策与法律规章,都对自主知识产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如何围绕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得科技政策、决策与科技立法之间保持连续性,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维护现行法制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寻求最佳的保护方法,这些问题已成为决定自主知识产权未来走向的大问题。
2、正确处理好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以及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切实履行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应水平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加大力度,着力实施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因为从根本上说,自主知识产权的确立是为强化国家的主权意识,提高我国在现代科技与经济全球竞争中的强国地位,所以,必须从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依法给予自主知识产权特别的维护保障,并以行政干预的手段对自主知识产权设定分级审查保护,如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高、极具科技含量的自主权利实行有条件的限制转让保护制度,将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的上台阶起到非常积极的助推作用。但我们同时要避免“中”、‘外”保护水平的反向失衡,力求在“入世”后寻求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两种保护的新的动态平衡。
3、以自主知识产权的兴起为契机,将科技法制建设的重点目标转向知识经济法制的培育与建设上。为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与方法引导产业定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企业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市场主体营造积极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应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风险投资法等已有的或正在制定中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协调揉合,使之从根本上顺应自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法制保障要求。另外,倡导培育企业法律文化,鼓励更多的企业向自主型、知识型的现代企业转制,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向纵深方向发展。
总之,我们期待着自主知识产权的崛起,不仅能为民族科技产业的振兴开创出一片知识经济新开地,而且由衷地希望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创建,为中国未来知识经济法制新体系的培育奠定开拓、创新、求实、发展的新钢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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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案:
和谐社会,必须以信用为本。信用社会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企业信用。企业信用建设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区域的事情,它关联着整个世界经济的有秩序运行,关系着这个国家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发展中能否参与、发展。
张笑宇先生在文中认为,企业信用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企业信用的建设提供一个共公平竞争的环境,让信用者得利,让失信者受惩。
为了加强中国的信用建设,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联合世界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美国邓白氏集团,通过近两年的时间,共同编制了“企业国际信用评级标准”,开展了“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与推广”活动。这个活动的开展必将对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希望我国的企业以一个全新的对社会高度负责任的形象呈现在社会面前并被世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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