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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跨研会设立:会长、理事长(由会长或执行副会长兼任)、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兼常务副理事长各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2名;首席顾问1名;名誉副会长、顾问等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1名。跨研会设有专家顾问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跨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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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讨论、决定跨研会的发展方针与任务;
2、选举和通过会长、副会长人选;
3、选举和通过、推荐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
4、审议和批准跨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修改跨研会的章程;
6、决定跨研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跨研会的决策与组织管理机构是会长办公会议。跨研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1、依据跨研会发展方针决策重大事宜;
2、管理跨研会的日常工作;
3、决定聘任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业务部门负责人;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会领导、名誉会长、首席顾问、名誉副会长、顾问及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提名和聘请;
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跨研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为会员提供联络、服务的机构。隶属跨研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跨研会和理事会秘书处是两个机构两种职责一套人马合属办公。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召集理事会会议;
5、决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向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发展会员单位的规划方案和管理服务方案;
7、落实为会员单位服务方案。
第十六条 跨研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名誉会长、首席顾问由在经济学或企业管理方面有很高造诣的国家领导人担任。
第十八条 名誉副会长须由在经济学或企业管理方面有很高造诣的省部级领导和曾经担任过本会常务副会长以上职务的领导担任。
第十九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会长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民政部备案。
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曾任或现任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领导职务;
3、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跨研会的工作;
2、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3、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签批跨研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民政部备案。
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3、曾任或现任司局级以上的领导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的职权。
1、执行副会长主持常务工作,代表跨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实行全日制工作;
2、副会长积极主动地开展和完成分管的有关工作;
3、为跨研会提供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为跨研会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广博的经济学知识和丰富的行政工作经验,有很好的协调能力;
3、曾任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的领导职务;
4、担任过国内外大型企业的主要领导;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办事机构、以及所属单位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分会以及办事机构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代表跨研会签署有关法律和有关文件;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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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由企业领导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跨研会的领导及会员单位皆可推荐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副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球跨国公司,中国大型企业的领导人;
2、副理事长单位须是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企业;
3、遵守跨研会章程;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球跨国公司大中单位、中国区公司,中国中小型企业领导人;
2、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须在国际或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遵守跨研会章程;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