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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信用联盟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自愿遵守中外企业信用联盟章程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申请加入信用联盟。

1、有较高信用度,由联盟认定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达到A级以上的各类企业;

2、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

3、有关政府机构;

4、著名信用评级机构;

5、信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家。

 

第五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

2、保持自身的良好信用形象;

3、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1、授予“信用企业”称号,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2、由联盟向有关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推荐并协助融资;

3、信用受到侵犯时,联盟将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予以保护;

4、共享联盟的各类资源;

5、优惠享受联盟提供的相关服务。

 

经联盟认定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会员还将享受以下权利。

1、授予“中国信用企业”称号;

2、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国信用企业”标识;

3、自动成为联盟推广“中国信用企业”的对象。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并由联盟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时,会员退出联盟。

1、信用级别降低;

2、申请退出联盟;

3、违反联盟章程;

4、不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5、受到刑事处罚。

 

退出联盟的会员在自身条件达到入盟标准时,仍可重新申请加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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