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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最新动态 — 关于再次强调严格规范名片印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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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并会内各部门: 根据我会名片印制的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名片印制格式和内容,现再次强调如下: 一、 各会员单位均不得单独印制我会名片。 二、 如需印制我会会员单位(含副会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下同)名称时,必须以其会员本单位名称为主体,然后方可注明是我会会员单位。 三、 我会所有工作人员的名片,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印制。 四、 会员单位和我会工作人员名片,均不准印制我会主管单位名称。 五、 凡在当地民政部门独立注册的与我会名称相近的独立社团法人单位,可以申请作为我单位团体会员,但不准在其名片上印制是我会分会的字样,也不得以我会分会名义开展任何工作。 六、 我会在全国的任何地方,均未设立任何分会。 七、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所有责任自行承担。同时会员单位解除会员资格,会内工作人员解除与会内工作关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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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范世汶 副主任律师 郑国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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