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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简介

 

图为我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左)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高级顾问Frederick C. Dubee(右)“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于1999年1月,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号召企业以承诺遵守国际行为准则的方式,使经济活动兼顾社会公益,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2000年7月,有关代表在联合国总部集会,正式启动“全球契约”。


“全球契约”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跨国公司的发展步伐加快,但其不顾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的经营方式受到广泛批评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倡导的“共同价值和原则”有助于规范企业活动,调动民间资金和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参与解决贫困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可起到一定补充作用。同时,它对企业的行为提出了一定要求,促使企业遵守一些国际准则。由于“全球契约”组织中有工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代表参加,在对有关企业进行监督,促使企业自律、注意劳工权益和保护环境等方面,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也有利于改善企业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全球契约”强调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通常是指:①以合理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②谋取利润并且配合股东;③支付员工薪水;④支付公司税。公司应在遵守道德和观念的基础上谋求利润,要为社会改革负责等。“全球契约”要求企业遵守的十项基本原则:


1、 人权方面:
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2、 劳工标准方面:
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
彻底清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消除童工;
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3、 环境方面: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鼓励完善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4、 反贪污: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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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范世汶  副主任律师 郑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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